长沙网约车落地细则( 三 )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及车辆保险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受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受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 , 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沙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身体健康;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申请之日前 5年内在我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与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 。
第十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内体检报告;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或委托平台公司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后,可直接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投入运营车辆中新能源车辆不少于30%。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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