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约车落地细则( 四 )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 ,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 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赔付 。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按照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将乘客发布的召车信息、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运营数据、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利益分配制度 , 依法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 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 , 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电话,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 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 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 , 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 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 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
第三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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